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改革原税制
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战略决策。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服务,即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多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税收对财政和经济调节作用得到了很大增强。但原税制是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经济体制转移过程中的产物,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这主要表现在:
1.税制整体结构不合理,一些税种的设置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不同所有制之间互相参股、联营,出现了多种新的经营方式和产权组织的企业,这样按所有制形式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也就无法适应。
2.流转税各税种的配合运用不够理想,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流转税由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并立、互不交叉、重叠征税,不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的需要。计征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结构的合理化,并稳定组织收入。但原税制设计的增值税范围太窄,与产品税、营业税又互不交叉,其目的很难达到。
3.所得税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分别设置,很难适应企业面向市场、公平竞争和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
(二)税负不一,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使企业公平竞争,而原税制税负不公平,不利于企业平等竞争。这表现在:
1.在流转税方面,由于前几次税制改革过分强调保持产品原有的税负水平,使各行业之间、产品之间的税负差距较大。
2.在所得税方面,就内资企业而言,所得税按所有制设置税种。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率不一,优惠政策各异,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十分突出。就其内资和外资企业而言,由于原税制过分强调吸引外资,在税收上给了许多优惠政策,使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不一,不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三)总体税制比较繁琐,不利于税收征管,也不利于税收的宏观调控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能没有宏观调控。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原税制总体税制繁琐,不利于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
1.税种过多,到1993年,除农业四税外,我国的税制共设有30多个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特别消费税等。
2.税率档次过多,计征办法复杂,原税制设计的增值税率从8%到45%,共11个档次。
3.税收优惠政策各异,透明度差。
4.税收调控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需要,税收对土地增值,对个人所得,对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调节不到位。
从以上的几个方面的分析来看,原税制已难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其进行重大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税制改革要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使之更好的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服务。
(一)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合理和有效的税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支柱,这次税制改革根据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总体要求提出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二)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这次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调整税制结构,合理划分税种和确定税率,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通过税制改革,提高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
2.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分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人个三者利益,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二是通过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相差悬殊和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促进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通过税收的方式来实现,因而能否做到公平税负,对于保证公平竞争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大致公平,为企业在市场中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4.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F提高和持续发展。
5.简化、规范税制。通过取消与发展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那些重复设置的税种,开征一些确有必要的新税种,实现税制的简化和高效。税收在处理分配关系问题上,要重视参照国际惯例,尽量采取较为规范的方式,保护税制的完整,以利于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总体税制结构的改革
这次税制改革,在总体税制结构上经过合并、弃留、改进和新设,使税制体系大大简化,税种设置和分布更为合理。
(1)合并和统一的税种主要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盐税并入资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
(2)下放地方的税种有屠宰税和筵席税。
(3)取消的税种主要有: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三个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4)新开征的税种有: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
这样,经过改革而形成的新税制体系(除农业税外)包括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
2.流转税的改革
新的税制,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了一个以规范化增值税为核心的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互相协调配套的流转税制。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取消了外资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对商品的交易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征收增值税的劳务交易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
(1)增值税改革的要点
①征收范围,对商品的生产、批发、赍和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面实行增值税。
②价外计征,增值税以不包含增值税税额的商品价格为税基计算征税。纳税人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均应并入经营收入中计征增值税。取消了价内税,实行价外税。
③税率,增值税采用基本税率(17014)再加十一档低税率(13%)的模式,这就将原来的十一档税率减化为两档。
④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扣抵的制度。零售以前各环节销售商品时,必须按规定在发货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税金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凡发货票上未注明税金的,以及所用发货票不合规定或发货票填写不合规定者,不予抵扣税款。零售环节的发货票不单独注明税金。
⑤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销售收入金额及税法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
⑥取消实耗法,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凭发票注明的税款扣税,对未税农产品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⑦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抵扣任何税额。
(2)开征消费税
新税制开征消费税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增加财政收入。其收入是从原税制的产品税、增值税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收入而构成的,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并不是额外向消费者再征收一道税。征收消费税商品的价格中,过去就一直含有产品税、增值税,而且比例相对较高。而现在按照统一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这些商品征收的税额比过去减少,把减少的税款通过设置消费税单独征收,并不增加这些商品的总体税收负担。
消费税同增值税是交叉征收的,即对选择的11种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又征收消费税。采用从价定额征收和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
(3)营业税的改革要点
营业税是这次税制改革中进行适当调整的税种。由于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原营业税中有部分税目和有关税目中的部分项目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概括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种经营行为。税率原来为3%、5%、10%三档,调整归并后,除娱乐业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规定了一个弹性税率5—20%外,其他为3%、5%两档。
(4)资源税的改革要点①把盐税并入资源税;
②扩大了征收范围,对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的企业都要征收资源税;
③提高了征收税额,特别是提高了金属矿产品的税额,把有些金属加工产品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后少交的税款,通过资源税拿回来,以保证财政收入;
④资源税的负担确定与流转税的负担结构调整做了统筹安排,一部分原材料产品降低的增值税负担转移到资源税上。资源税实行按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算征税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资源开发的,也要依法缴纳资源税。
3.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整个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企业所得税调控经济和组织财收入的职能,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机制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完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合并税种,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新税制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改革以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都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所有内资企业的所得税都实行33%的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致。
(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改革了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了税基,硬化了企业所得税。
(3)实行新的企业还贷制度,取消税前还贷办法。无论新老贷款,一律由企业在税后归还。对企业老贷款余额进行清理,采取分流的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4)取消国有大中型企业上交的调节税和国有小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取消税后征集的“两金”为企业税后还贷创造条件。
(5)改革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
4.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主要是针对过去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税分立和不规范,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征税范围和应税项目不全,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统一税种,修订税法,调整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
(1)合并税种,降低税负,扩大税基。新税制将原有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入个人所得税法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税收政策和一些行之有效的已被普遍接受的规定。同时,适当降低税负,扩大税基,调整征免税项目。
(2)用“居民”和“非居民”界定纳税人的纳税范围。这次修订税法,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这样划分,既可以使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加科学,又可以更好地行使居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确保我国的征权收益。
(3)实行分项征收制度,分项计算纳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制,即对应税所得分项计算扣除,分项设制税率,分项计算纳税。
(4)采取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方法扣除费用。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要从纳税人的所得中扣除本人和赡养家属的生活费及其他必要费用。扣除的方法有定额和定率两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的各项所得视情况不同,而分别采用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方法,以使费用的扣除更为合理。
(5)积极推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逐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5.其它税种改革的主要内容:
(1)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在土地交易环节征收,其主要是针对近几年房地产交易发展迅速和不规范的新情况,通过税收杠杆对其进行调节和管理。
(2)开征证券交易税
即把对股票交易的征税从印花税中独立出来,单独征收证券交易税。该税由证券买卖双方共同负担。
(3)开征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和赠与税属于财产税类,征收此税主要是用以对财产的转移进行调节和管理,扩展对财产的税收调节范围,促进财产的合理占有和社会公平。
(4)其他税种的调整,或并或撤
主要包括:
①取消盐税、筵席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其中特别消费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②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统一实行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并调整税率和税额;
③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
④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征收。
6.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
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
(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形成纳税人自我的约束机制,促进公民增强纳税意识,也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征管的一项基础工程。纳税申报制度建立以后,对不按期申报的,要进行经济处罚,不据实申报的,均视为偷税行为,依法严惩。
(2)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的制度,使其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环节,形成纳税人、代理办税机构、税务机关三方面相互制约的机制。
(3)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
国际经验证明,在税收征管中采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必由之路,也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我国应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纵横贯通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
(4)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
普遍推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代理制度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将转向日常的、重点的税务稽查,建立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格局,同时辅之以对逃税行为进行重罚的办法。
(5)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收基本规范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依率计征,不得“包税”;一切销售收入都必须征税,以保证税基不被侵蚀;从价计征,取消目前对某些行业提价收入不征税的政策;除法定减免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再开减免税口子。
6.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权限。它是根据国家的经济状况、法制和财政管理体制来制订的。这次税制改革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于建立与财政管理体制相一致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范围,划分中央和地方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①中央税。这主要指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等。这是从收入的角度来说的,严格地说,这次税制改革后,属于中央税的主要是消费税。
②地方税。建立地方税体系是这次税收管理体制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税制改革,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划归地方。
③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
(2)根据建立分税制的要求,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中央税和地方税及共享税的征收管理。
按规定,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收入全部纳入中央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全部纳入地方金库;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按中央与地方税分享规定就地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3)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这次税制改革,赋予了地方政府较大的权限。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中央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符合本地方情况的税收实施细则或具体征收办法,确定地方各税的具体开征地区或停征,核定本地区的适用税率和确定在某些情况下的减免税。新税制把地方税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总之,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对我国的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有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更好发挥,从而有力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