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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简析

[来源:中天恒] [作者:李三喜] [日期:08-05-14] [热度:]
  两个指引本章的提法不同,实质就是控制重点,除都明确了附属公司的管理控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是重点外,《上交所指引》还要求重点关注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其他风险的内部控制,《深交所指引》还要求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相比较而言,《深交所指引》要求比较全面、合理,对所属公司的管理体制多种多样,上市公司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作为重点是比较现实的,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必须作为内部控制关注的一个重点。当然,具体关注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实际当中也不可能统一。


(五)检查监督

     《上交所指引》第四章为“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说明检查形式、检查监督部门、检查监督办法、检查监督计划、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检查监督工作指导、追踪改进、资料保存;《深交所指引》第四章为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包括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主要说明对设立内审部门、内控自查、内控检查、自我评估、独立审计、纳入考核、报告和披露、存档保存。
      两个指引本章的内容不一致,《深交所指引》包括了披露内容。就检查监督而言,两个指引的内容基本一致,突出都明确了检察监督机构、检查内容、自我评估、独立审计、纳入考核、资料保存等重要内容。不同的地方是《上交所指引》明确检查监督机构是专门职能部门,《深交所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监督的机构就是审计部门,并对董事会负责。《上交所指引》明确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办法,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深交所指引》没有此方面的规范。但《深交所指引》突出了内控自查、内控检查、自我评估、独立审计的内容。


(六)信息披露
     《上交所指引》第五章为“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包括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九条,主要说明重大缺陷报告及公告、自我评估报告等;《深交所指引》第四章为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同检查监督的内容合在一起了。
      两个指引本章的内容不一致,《深交所指引》披露的内容放在检查监督一章中。就相关内容而言,两个指引的内容基本一致,《上交所指引》明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容,《深交所指引》明确独立审计及专项说明的内容。

 
(七)附则
     《上交所指引》第六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说明了解释权和实施时间;《深交所指引》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主要说明了触发依据、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两个指引本章的内容结构基本一致,《上交所指引》实施时间2006年7月1日,《深交所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标准的统一问题
      从上面的简要分析看,《上交所指引》和《深交所指引》的确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不同之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因行业、规模等的不同而不同,但监管要求不能因交易场所的不同。两个指引制定者为了不雷同费了不少劲,有些只是提法不同,这显然是资源的浪费。同样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因交易地不同而要执行不同内部控制标准,这显然不合理。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者来说,就更是无法适从,对不同交易地上市公司要选用不同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这是不公正的。因此,应该统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进而统一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标准。这项艰巨而长期的使命只有国务院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来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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